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04执155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中央花园商一幢一层109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无有效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504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