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44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960181425,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中央花园商1幢一层109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黄伍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燕婷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44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960181425,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中央花园商1幢一层109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黄伍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钜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