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3098号
原告: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澎湖湾工业园区,统一机构代码:91360430309223739E。
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万富存,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九***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富存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万富存。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万富存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