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永恒建设有限公司

8347无锡海瑞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8347号 原告:无锡海瑞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4425064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区洛社镇五秦村强巷。 法定代表人:**,无锡海瑞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309223739E,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彭湖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九***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海瑞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无锡海瑞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海瑞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海瑞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无锡海瑞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