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8347号
原告:无锡海瑞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4425064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区洛社镇五秦村强巷。
法定代表人:**,无锡海瑞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309223739E,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彭湖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九***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海瑞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无锡海瑞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海瑞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海瑞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无锡海瑞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