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2民初1485号
申请人:江西旭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钢材大市场7号楼122号商铺(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09782859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九江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澎湖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309223739E。
法定代表人:丁利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旭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旭辉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九江永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1548.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旭辉物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江永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1548.25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