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永恒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旭辉物资有限公司与九江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2民初1485号之一
原告:江西旭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钢材大市场7号楼122号商铺(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09782859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九江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澎湖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309223739E。
法定代表人:丁利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旭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永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旭辉物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旭辉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16元,减半收取计6108元,财产保全费4728元,合计10836元,由原告江西旭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