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兆亨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兆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7336号 原告:***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09949912,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哈顿1号楼A1-1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兆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13586284,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双龙路清美工业园1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兆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