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民初3970号
原告:湖南省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东路潇湘景城**。
法定代表人:罗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晓甲,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小猪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浦发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张钦政,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郑熙,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秦志强,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湖南省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小猪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钦政、***、邓熙、秦志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省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向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郑兰君
书记员蒋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