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工鑫安高新建筑有限公司

长春鼎恒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建工鑫安高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49号

申请人:长春鼎恒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姬艳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鑫安高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景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鼎恒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建工鑫安高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鑫安高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鑫安高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