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鹏俊、杨玉保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民初598号
原告:张鹏俊,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告:杨玉保,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夏邑县。
被告:孙长喜,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义马市新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81783437910N。
负责人:李文亮。
被告: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红旗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675381788N。
法定代表人:高巨模,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鹏俊诉被告杨玉保、孙长喜、义马市新区街道办事处、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鹏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鹏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鹏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5元,由原告张鹏俊负担。
审 判 员 杨琰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娟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