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913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2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675381788N。
法定代表人:高巨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冯晓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