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03执357号 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4民终370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59401.8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658元、执行费833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658900元,本案执行费8332元亦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案款650568元,其它权利请求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03执35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6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