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5660号 原告:***,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7998T,住广东省深圳市福***路海外装饰大厦登楼发2栋A段第10层1-12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