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粤7101行初3567号 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第10层1-12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仡佬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第三人为***。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第三人与案外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