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6民初4292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第10层1-12轴。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男,汉族,1993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争议较大,需补充提交的证据较多,本院于2024年2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法官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案外人庭外和解为由,变更了诉讼请求。原告**现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