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双、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207民初3835号 原告:***,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