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达巨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2)粤0229执保199号 广州市达巨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州市达巨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达巨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2022)粤0229民初1036号民事裁定书,对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8002********)中的存款200000元,实际冻结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 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位于********大道西108号***碧桂园芷兰湾二号楼【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2)***不动产权第0××5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更、变卖。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 三、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查封了被申请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13号恒福小区二期1栋4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更、变卖。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 四、本院于2022年8月8日查封了被申请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13号恒福小区二期1栋403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不动产权第0××8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更、变卖。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 五、本院于2022年8月8日查封了被申请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13号恒福小区二期1栋5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更、变卖。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 五、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13号恒福小区二期1栋6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不动产权第0××9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更、变卖。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 六、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13号恒福小区二期1栋7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更、变卖。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 七、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13号恒福小区二期1栋703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不动产权第0××3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更、变卖。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 八、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13号恒福小区二期1栋8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更、变卖。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 九、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13号恒福小区二期1栋9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更、变卖。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 十、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13号恒福小区二期1栋903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更、变卖。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751-684**** 本院地址:广东省******西区龙仙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