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623执2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执行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龙仙镇朝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62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1623民初442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泫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令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