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2执恢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2月28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西路。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1年6月25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风度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县***。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县建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10月27日作出(1998)***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县建筑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将两笔借款本金共计43万元(其中一笔10万、另一笔38万)**给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县支行。判决生效后,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县支行于199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案号为(1999)***执字第13号。2013年6月***等三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裁定,依法变更***等三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13日,经申请执行人***等三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17)粤02执异1号裁定,裁定追加**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等三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5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155万元。后因**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粤02执异1号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执行人***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韶关市武江区百旺路蓉山翡翠湾X座X房(产权证号:00065X**)作为支付执行款的担保,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粤02执恢2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2018年5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执复105号执行裁定,驳回**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复议申请,维持了本院(2017)粤02执异1号执行裁定。2018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担保房产申请。本院认为,依据本院作出生效的(2017)粤02执异1号执行裁定,**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应当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须继续提供执行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公民身份号码:44020319731104XXXX)名下的坐落于韶关市武江区百旺路蓉山翡翠湾X座X房(产权证号:00065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罡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黄园园
书 记 员 黄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