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财政局、某某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29民初834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
被告:***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前进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政局、***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6日以重要证据尚未获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898元减半收取309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曾优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赖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