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229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关于***与***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翁劳人仲案字【2023】4号仲裁决定书裁决:***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385.6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289.26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3000元。因被执行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67674.94元。经执行,被执行人***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汇入68589.94元(执行费915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款67674.94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至此,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翁劳人仲案字【2023】4号仲裁决定书确定的***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赔偿款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