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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县坝仔镇上爱村村民委员会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9民初192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关市**县龙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县坝仔镇上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广东省韶关市**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县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县坝仔镇上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县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