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9民初192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关市**县龙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县坝仔镇上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广东省韶关市**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县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县坝仔镇上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县中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