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吉首阳光医院,住,住所地:吉首市峒河办事处北一环**阳光城/div>
法定代表人:*伊甸。
湘西自治州恒荣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吉首阳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湘310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吉首阳光医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恒荣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吉首阳光医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人湘西自治州恒荣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吉首阳光医院有机器设备,具体为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出卖的空调及热水机,具体包括隔离风冷模块机5台,其中LSQWRF130M\D型号3台、LSQWRF65M\D型号2台。美的空气能热水机RSJ-200MS-540V1型号2台。
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吉首阳光医院发起网络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吉首阳光医院名下仅有7000多元银行存款(因涉及多案,已经被另案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劵股票信息、无网络银行存款信息。另,经查,被执行人吉首阳光医院没有住房公积金,没有保险理财产品,没有金融理财产品,也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9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医院内的格力牌风冷模块机LSQWRF130M\D型号3台、LSQWRF65M\D型号2台及美的空气能热水机RSJ-200MS-540V1型号2台,并指定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目前尚在经营之中,故对上述设备本院暂时无法进行处置。
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吉首阳光医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经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吉首阳光医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依法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恒荣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本案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恒荣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到2019年11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货款4306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均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吉首阳光医院应当继续履行上述债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