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阳光医院,住,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峒河办事处北一环**阳光城/div>
法定代表人:*伊甸。
上诉人湘西自治州恒荣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首阳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向上诉人湘西自治州恒荣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印达岗
审判员石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向星霖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