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4民初2111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1)号自编负二楼03自编之五房。
法定代表人:*先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赵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韦志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