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少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胜鸟,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孟,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滘村沙滘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佘曙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1)号自编负**03自编之**
法定代表人:刘先荣。
上诉人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胜鸟、陈树孟、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44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根据本案诉请,本案争议主要是各方当事人合伙协议关系中合伙盈余分配与支付问题。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一般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陈树孟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