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民初2714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代理人:李群龙、丁国敏,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防腐产业园防腐集团11层办公楼6号。
法定代表人:徐相义。
被告: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汇发展中心科汇三街6号八楼801房。
法定代表人:孙礼明。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
被告: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733号(1)号自编负二楼03自编之五房。
法定代表人:刘先荣。
第三人:肖欢,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肖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643元,减半收取计532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红
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
人民陪审员  毛美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阮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