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财保76号
申请人:***,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婧,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思思,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安玺雅苑**1401-1426。
负责人:王治新。
被申请人:湖南国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海天花园A2801iv>
法定代表人:张桂林。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国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国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易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