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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永冷执字第458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永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钟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监理费400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