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81民初944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安市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被告:江西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台商大厦**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108466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江西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西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1.67元,减半收取1035.8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