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81民初901号
原告:井冈山市华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鹅岭乡神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09106853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小花,女,住井冈山市,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
第三人:江西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17号-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108466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井冈山市华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同日,本院向井冈山市华文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50.1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至2020年11月10日,井冈山市华文混凝土有限公司仍未向本院指定银行账户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井冈山市华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