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354号
原告:***。
被告:浙江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3551736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5238654L,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高恩典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