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破申48号
申请人:***,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3551736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皇富,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以浙江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铭泰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将铭泰公司的执行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登记立案后通知了铭泰公司,并于2019年12月16日进行了听证。被申请人铭泰公司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
本院查明,铭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4月6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现持股股东为***(4500万元)、俞建国(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除电力设施的承装、承修、承试)、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体育场设施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除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铭泰公司目前已停业经营。
另查明,申请人***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09民初3814号民事调解书,对铭泰公司享有债权2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法院执行调查,铭泰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9)浙0109执59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铭泰公司还有多起案件经法院立案执行后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主体适格。被申请人铭泰公司为企业法人,破产主体适格。铭泰公司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铭泰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浙江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