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佰鑫会展有限公司

***、***鑫会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执行人:***鑫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与习友路交口深港数字化产业园2#E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575351XC。

法定代表人:刘革,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鑫会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鑫会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鑫会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元(其中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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