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鑫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香樟大道与习友路交口深港数字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575351XC(1-1)。
法定代表人:刘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鑫会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鑫会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鑫会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3334.97元(其中支付工资差额165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5130元、绩效工资115301.97元、未休年休假工资8983元、二倍工资3890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350元、案件受理费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卢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