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鑫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香樟大道与习友路交口深港数字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575351XC(1-1)。
法定代表人:刘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鑫会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鑫会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鑫会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111.35元[其中2018年4月工资差额310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108.5元,绩效工资62867.85元,迟延履行利息890元(以82085.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按日利率0.01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月7日),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13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卢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