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恢10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泛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组织机构代码证××-X。
法定代表人徐俊琪,泛亚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瑞隆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开发区海南路**莱市工业园办公楼**东,组织机构代码证××-1。
法定代表人朱庆国,瑞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泛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瑞隆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泛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与部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济宁瑞隆矿业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济宁瑞隆矿业设备有限公司、***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宜官商初字第0496号民事调解书中对济宁瑞隆矿业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乐群
审 判 员 朱叶君
审 判 员 张 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庄 涛
书 记 员 许菁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