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240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泛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911WY。
被执行人:缪晓春,男,197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泛亚电缆有限公司与缪晓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1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缪晓春应于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泛亚电缆有限公司***万元。因缪晓春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泛亚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5月7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缪晓春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缪晓春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5月9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缪晓春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缪晓春名下有存款16200元,现已扣划至法院账户。
3、本院于2018年7月4日至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均暂无房屋、土地等财产。
4、本院于2018年7月4日至被执行人***所居住的泰州市××公寓××单元××室调查被执行人情况,未查找到相关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将被执行人缪晓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泛亚电缆有限公司,向其书面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162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仲
审判员*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