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3688号
原告: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963339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华能包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明安镇新宝力格苏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3676907497T。
法定代表人:丁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树军,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泛亚电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911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包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泛亚电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192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692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