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4678号
原告:泛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911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宝,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进,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泛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与被告***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泛亚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泛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泛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鉴定费7920元,合计16340元,由泛亚公司负担。其中鉴定费7920元已由**垫付,泛亚公司应直接返还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