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200号之一
原告:泛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911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东用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6号院10号楼26层3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4M0Y7M。
法定代表人:牛芳。
原告泛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与被告北京东用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泛亚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泛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泛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340元,由泛亚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