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茶花岛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茶花岛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2975号之一
原告:杭州富阳茶花岛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953303X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剑洋,浙XX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杭州富阳茶花岛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茶花岛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茶花岛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茶花岛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预交177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茶花岛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