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茶花岛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与**平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民申字第7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谷辽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阳市茶花岛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章剑洋。
再审申请人***为与被申请人富阳市茶花岛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范启其
审判员*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