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蛟河市亿联生态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民初504号
原告:吉林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许恩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男,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亿联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庆岭镇联江村放牛沟西屯。
法定代表人:张丽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民,男,吉林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民,男,吉林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亿联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吉林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吉林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赵瑞成,被告蛟河市亿联生态园有限公司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民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吉林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0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伟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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