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许恩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该公司建造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展览馆208室。
法定代表人:侯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钰琳,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上诉人吉林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北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翔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3民初6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吉林北疆公司上诉称,请求:1.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3民初675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其请求;2.一、二审涉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裁定认定吉林北疆公司与空港翔城公司之间为买卖合同纠纷有误,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吉林北疆公司与空港翔城公司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履行建筑工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由实际施工地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空港翔城公司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及其初步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之规定,吉林北疆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吉林市龙潭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空港翔城公司选择向被告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吉林北疆公司主张与空港翔城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张,在管辖异议审查阶段,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只能通过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供的初步证据判定,至于本案是何法律关系,需通过实体审理进一步查明。综上,上诉人吉林北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广志
审判员  李 寅
审判员  孟宪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