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通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24执118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宝库,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524执1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