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3133号
原告:**钱,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
委托代理人:张军浩、施源(特别授权),、实习律师。
被告:武义三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文教旅游工业园区(文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88844320P。
法定代表人:傅立昌,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清、卢蕾蕾(特别授权),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钱与被告武义三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郑超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汤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