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529号
原告: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绿地蓝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735564。
法定代表人:姚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京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萍,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基地管理中心,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394024290N。
负责人:张宏。
原告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基地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4元,由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珧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国庆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