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财保750号
申请人: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绿地蓝海大厦C座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735564(1-6)。
法定代表人:姚进,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9年12月9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占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石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