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艺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新艺建工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04民初271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新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319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05393772J。
法定代表人:*群英。
被告:*群星,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箫,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通信服务莆田电信技术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天九湾天妃路681号。
原告***与被告福建新艺建工有限公司、***、中国通信服务莆田电信技术分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福建新艺建工有限公司、***、中国通信服务莆田电信技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新艺建工有限公司、***、中国通信服务莆田电信技术分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